戴头盔看房的无奈背后,谁来保护我们的“脸”?
值得追问的是,除了这些售楼处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“偷脸”,别的行业是不是也有类似情形存在?倘若此风不刹,任其野蛮滋长,我们的“脸”将来还有什么安全可言?
近日,一则“头盔哥买房”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关注,据悉这是“头盔哥”为了规避人脸识别系统而使出的“奇招”。因为售楼部有人脸识别,通过识别系统可以辨别自然到访客户与渠道客户。依托技术的进步,即使戴了口罩,依然能通过人眼虹膜进行识别。
据了解,哪怕戴着口罩,识别率仍然高达97.77%,人脸识别技术的进步真是突飞猛进,看着像是普通摄像头,神不知鬼不觉,看房者就被无感抓拍了。有媒体实地探访一售楼处,发现售楼处门口和楼内摄像头均没有任何人脸识别提示,销售人员也没有提及,相当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看房者的“脸”就这样被大量偷走。有人戴着头盔去看房,看似无厘头搞怪,实则是要保护自己一张“脸”的无奈。
据悉,售楼处之所以要“偷脸”,是为了区别“自然到访客户”与“渠道客户”,以便判断某个购房者是什么类型、是谁的客户,佣金应该发给谁。说白了,主要是基于自身的管理便利,以便最大化节省促销成本,避免给了不该给的优惠和佣金。
人脸识别与视频监控,最大的不同是,前者实质是一次个人生物信息的采集过程。而生物信息是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的,谁也不知道我们的“脸”,被这样肆无忌惮偷走之后,将来可能造成怎样的危害。现在,绑“脸”的产品越来越多了,从手机开屏到手机支付,人脸信息泄露可能造成的危险,也许是我们今天所无法想象的。
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,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,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,这是《民法典》第1035条明确规定的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的四个条件。一些售楼处在看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,擅自收集人脸信息,并且上传云端长期存储,是典型的侵权行为,应该承担侵权责任。
技术或许无罪,但如果利用技术“作恶”一定是有罪的。消费者的“脸”,绝不是任谁想采集就可以采集的。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,必须遵守法律划定的基本红线:除了法规另有规定的执法活动等,任何机构、企业和个人,都无权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前提下,随意收集、存储、使用他人的人脸生物信息,更不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,调查和追踪他人的私人生活。擅自识别获取他人的人脸生物信息,侵犯了其个人生物信息安全。
当人脸识别成为一些售楼处的常态,以至于人们要戴着头盔去看房,这事实上也给相关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。当个人信息安全遭遇技术升级换代,监管保护也应及时升级换代。因为技术一旦用于为恶,越是先进的技术危害越大。部分售楼处在看房者完全无感的状态下,随意采集人脸生物信息,这种新型“行业惯例”,必须及时遏制,该管的要管,该罚的要罚。看房者的脸不是无主物,“偷脸”不能肆无忌惮。
值得追问的是,除了这些售楼处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“偷脸”,别的行业是不是也有类似情形存在?倘若此风不刹,任其野蛮滋长,我们的“脸”将来还有什么安全可言?人脸识别最近闹出的新闻很多,“人脸识别第一案”也已宣判。在监管层面,对于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,亟待进一步厘清法律的边界和明确监管的规范。
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
编辑赵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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